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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曾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曾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承担男方全部婚前债务。婚后曾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江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曾某某承担其婚前巨额债务。曾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孕期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或按法定原则处理。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限制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以及特殊时期女方权益保护与债务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程序。原告江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形成时间及协议签署自愿性。被告曾某某提交产检记录、孕期心理评估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处于弱势地位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对女方基本生存权及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女方在孕期、哺乳期提出离婚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约定由女方承担男方全部婚前债务的条款因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驳回原告江某某要求曾某某承担其婚前债务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不得通过约定将一方婚前债务转嫁给另一方,特别是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及保护妇女权益精神,认定显失公平的债务承担条款无效,维护实质正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