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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冯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冯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冯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孙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冯某履行财产让渡及违约金条款。冯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应属无效。双方对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限制的条款效力产生激烈争议,核心在于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孕期特殊情境下的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冯某提交了一份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极度焦虑状态,意思表示不真实;孙某则提交公证文书证明协议签署程序合法。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及孕期保护原则的适用。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2. 双方自愿离婚;3. 婚生子由冯某抚养,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4. 孙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5.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孙某自愿放弃部分财产作为对冯某孕期及哺乳期照顾的补偿。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孕期特殊保护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孕期离婚案件时,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平衡双方利益,既尊重意思自治,又坚守公平与公序良俗底线,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