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邓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原告据此申请财产保全,并主张被告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适用“净身出户”条款。被告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平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被告隐匿财产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转入诉讼程序。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明细及转账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效力提出抗辩,并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以及隐匿财产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鉴于被告同意配合分割大部分财产并承诺不再隐匿资产,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隐匿财产行为,提示当事人婚姻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司法理念,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