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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非军人)与被告赵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马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赵某某应独自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大额债务。赵某某辩称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由单方承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剥夺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现役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债务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试图证明债务存在及协议效力。被告赵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家庭日常开支记录,反驳债务性质及协议条款的合理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马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的司法立场,同时体现了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原告撤诉虽未形成实体判决,但警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债务承担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用途。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