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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陆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无需支付补偿,否则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陆某怀孕并进入哺乳期,麻某依据该协议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陆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麻某存在出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的条款效力,以及涉孕期特殊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及过错事实展开激烈辩论。麻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陆某孕期检查记录及陆某与第三人交往的视听资料,主张协议有效且陆某有过错。陆某提交心理咨询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内容违法,同时反驳视听资料取证手段非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证据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麻某与陆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及单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条款无效,驳回麻某基于该协议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鉴于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判令陆某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孕期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竞合中,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对规范婚前协议效力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