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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中方)与高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高某某提出离婚,需向江某某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高某某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感情破裂,高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准。江某某依据该婚前协议,在执行阶段申请强制执行高额赔偿及探视权限制条款。高某某抗辩称该协议涉及人身关系限制且显失公平,请求确认协议相关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自由限制及高额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执行程序中,法院重点审查婚前协议的合法性。高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且协议内容违反公序良俗。江某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围绕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侵犯人身自由权及是否显失公平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涉外婚姻背景下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同时,确立了涉外婚姻中婚前协议效力审查需兼顾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防止以财产约定变相限制人身权利,对规范婚前协议起草及司法审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