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林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朱某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林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朱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林某承认存在婚外情并同意履行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剥夺基本生存权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仅按一般过错原则分割财产。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尊重契约精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朱某提交了新的视听资料证据,即林某在调解过程中承认婚外情并承诺履行“净身出户”条款的录音。林某质证认为该录音系偷录,侵犯隐私且内容受胁迫。合议庭重点审查了该证据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围绕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边界及过错赔偿标准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朱某的上诉请求,驳回其他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离婚及按一般过错原则分割大部分共同财产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驳回朱某依据协议主张额外赔偿的部分,改判林某因重大过错需向朱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适当多分财产,但认定“净身出户”条款整体无效,不支持朱某要求剥夺林某所有财产权益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此类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结合过错程度在财产分割中予以考量。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需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与人格尊严,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