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净身出户”。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但男方未按协议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原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婚前协议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离婚登记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部分无效,调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已解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裁判启示在于,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基于过错的经济补偿约定可获支持,为涉外家事纠纷中财产分割提供了参考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