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财产。刘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涉财产隐匿行为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江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资产转移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刘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抗辩协议条款无效。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条款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但法院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在法定分割比例上对无过错方予以倾斜,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