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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邓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邓某某婚后签订《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陈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邓某某提起离婚诉讼。陈某某主张“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邓某某则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财产如何公平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过程中,邓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人证言,证实陈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家庭共同财产状况。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2. 认定《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及限制基本权利部分无效,但作为过错参考;3. 鉴于陈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邓某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陈某某分得30%;4. 陈某某一次性支付邓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即不得完全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显失公平。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调整财产分割比例,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倾斜保护,对家事审判中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正义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