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蒋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蒋某登记结婚前,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原告于某以被告蒋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该协议主张被告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应予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于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事实。被告蒋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家庭支出凭证,反驳协议条款显失公平。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公平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于某在法院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及条款效力不确定性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提示当事人,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或限制离婚自由而被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基本生存权,此类条款难以获得全面支持。当事人应理性约定财产归属,避免使用模糊或显失公平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