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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彭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女方探视权。婚后彭某怀孕,焦某起诉离婚。焦某主张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彭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全面履行。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协议原件,彭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签约时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进行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焦某与彭某离婚;二、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探视权及孕期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认定显失公平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惩罚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