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财产分割权。婚后徐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王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徐某某履行赔偿义务。徐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特别是在其处于孕期特殊生理阶段,协议条款实质剥夺了其基本权益,应属无效。双方就协议效力及孕期特殊保护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且存在认知偏差,同时提供孕期医疗记录佐证特殊处境。法院重点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配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结合孕期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确认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自愿部分有效。判令徐某某无需支付违约金,但依据协议有效部分对王某某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其余诉请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1087条、第10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时,法院需严格审查显失公平条款,平衡意思自治与弱者保护原则,为家事审判中协议效力认定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