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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登记结婚,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隐蔽账户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且存在长期与他人同居情形。周某某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请求依法分割剩余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谭某某少分或不分被转移的财产。谭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对财产转移事实予以否认,认为周某某证据不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周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谭某某与他人同居的相关书证,证明谭某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谭某某虽对部分转账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正常家庭支出,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的合法性及财产转移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因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原则的约定可作为参考;二、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谭某某转移的财产部分不予分割,归周某某所有;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周某某多分。综上,判决支持原告周某某的主要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其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因素。同时,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恶意转移财产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强化了对无过错方及财产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