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分割权及子女抚养权。婚后杨某某怀孕,赵某某依据协议主张离婚并拒绝支付抚养费。杨某某认为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离婚及财产剥夺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继承与析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赵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物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杨某某提交孕期医学证明及沟通记录,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违反公序良俗情形。双方同意在诉前调解阶段由法院主持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女方财产权的条款无效;2. 双方自愿离婚,子女由杨某某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3.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公平分割,赵某某放弃部分财产以补偿杨某某孕期及哺乳期权益。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特别强调了对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裁判启示在于,民事主体虽享有意思自治权,但不得通过协议排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尤其是涉及身份关系和基本生存保障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