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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冯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补偿,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马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冯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马某某曾通过录音承认协议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庭审中,马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冯某某提交视听资料(录音),证明马某某曾自愿签署并认可协议内容。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子女抚养权协商空间的条款,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协议合法性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及“固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无效;二、其余财产分割条款有效;三、准予马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依法另行确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若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以保护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