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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黄某名下位于海外的房产归于某所有,且若黄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婚后因感情破裂,黄某诉请离婚并主张该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于某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特别是在涉外因素背景下,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物证)及涉外婚姻登记证明。于某主张协议有效,黄某抗辩协议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公平性进行实质审查,并尝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部分有效;黄某同意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于某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的无效性,同时肯定了财产分割约定的效力,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平衡,为涉外婚姻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