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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彭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彭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冯某某报警并留存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冯某某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分割全部共同财产。彭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依法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冯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及电子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彭某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提交银行流水证明部分财产来源,主张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经审核证据链,确认家暴事实成立,并对协议条款效力进行法律评价。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被告彭某某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依据家暴过错情节,依法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体现公平原则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保护。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