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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邓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邓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2023年,陈某某以邓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共同财产及损害赔偿,并要求邓某某支付高额抚养费。邓某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指出陈某某亦存在未尽家庭义务情形。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过错认定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陈某某提交《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邓某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书证,证明邓某某存在过错及共同财产状况。邓某某提交家庭日常支出凭证及证人证言,反驳陈某某主张的过错程度及财产隐匿事实。双方围绕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原则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陈某某与邓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陈某某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陈某某所有,车辆归邓某某所有,陈某某补偿邓某某折价款20万元;4. 邓某某一次性支付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边界,即不得完全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或限制人身自由。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注重平衡过错责任与公平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