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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徐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提出离婚,需向另一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子女抚养权归属。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王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无效。徐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协议内容直接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及人身自由限制,争议焦点集中于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双方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协议存在胁迫及违反公序良俗情形;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协议签署时的录音,主张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涉及子女抚养权约定的合法性,结合证人证言对协议签署背景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条款无效;双方同意离婚,子女由王某某抚养,徐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婚前协议中关于个人财产归属的约定继续有效。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处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此类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婚姻自由。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