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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哺乳,男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且女方放弃全部财产分割权。婚后原告怀孕,被告据此主张协议有效并要求离婚及财产独占。原告认为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诉请确认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剥夺财产权条款无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继承与析产领域的公平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及胁迫情形,且条款内容违反公序良俗。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孕期离婚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的合法性,结合《民法典》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及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对证据进行了实质性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得显失公平的法律底线。即便原告撤诉,法院对协议效力的审查仍具有示范意义,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制定侵害弱势方(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的条款,维护了婚姻自由与实质公平。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