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孙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杨某主张孙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协议分割财产并确认债务由孙某单独承担。孙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无效;同时指出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未告知债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债务内部约定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杨某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视听资料(证明孙某过错行为);被告孙某提交家庭日常开支凭证及债权人催款记录,主张债务真实性及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条款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部分无效,但关于特定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协议内部约定,判令孙某承担主要清偿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则可能因违背公平原则而部分无效。同时厘清了夫妻内部债务约定与对外债权效力的区别,为处理涉过错离婚及债务承担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