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麻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麻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刘某怀孕,麻某以协议显失公平及限制人身自由为由,诉请确认协议无效。该案涉及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关于孕期离婚限制及财产剥夺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涉及涉孕期特殊保护情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麻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疗记录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主张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侵犯人身权利。刘某则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关于协议签署时是否存在胁迫情形,以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公序良俗的界限。法院认定限制孕期离婚自由及剥夺基本财产权益的条款无效,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孕期特殊权益的保护,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