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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军人)与被告徐某某于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张某某以徐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该协议主张徐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徐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系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及婚前协议中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字的婚前协议原件作为核心证据,并辅以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视听资料(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试图证明被告违反协议约定。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重点从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抗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参考其精神)或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书面审理及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然夫妻可约定财产归属,但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的惩罚性条款可能因显失公平或限制离婚自由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婚前协议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方基本生存权益。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