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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申请执行李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未成年子女。婚后李某被认定存在出轨行为,孙某依据协议起诉要求赔偿并限制探视权。李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高额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李某出轨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李某处于非自愿状态且条款显失公平。李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执行依据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法院在审查高额损害赔偿时,需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实际损失及公平原则,防止协议沦为变相惩罚工具。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预期的理性评估及处分权的行使。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