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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过错方探视子女权利。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董某主张杨某存在过错,依据协议要求赔偿并限制探视权。杨某抗辩称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超出合理范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过错赔偿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杨某提交了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序良俗且显失公平。合议庭围绕协议效力、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提示当事人约定过错赔偿时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显失公平。法院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