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马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中国籍)与马某(外籍)经涉外婚姻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马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林某获取相关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林某诉请确认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并要求马某放弃子女抚养权。马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子女抚养权应依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判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财产惩罚性条款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法律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林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及证明马某过错的视听资料;马某提交了证明其经济贡献及双方感情现状的材料。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内容合法性,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效,马某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份额归林某所有;二、子女抚养权归林某,马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双方自愿离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认财产性约定有效但人身性限制无效。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涉外婚姻中的财产保护与子女权益,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财产从宽、人身从严”的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