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女方)与被告刘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若因男方过错导致离婚,男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并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2023年,焦某某发现刘某某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刘某某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为由抗辩协议无效。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婚前协议效力认定的冲突,焦点在于限制离婚诉权的条款是否有效及过错赔偿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被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酒店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刘某某提交了婚前协议原件,主张条款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质证与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诉权的条款无效,但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部分有效;三、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焦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如禁止离婚)的条款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对财产及过错赔偿的合法约定。同时,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前提下,对军人重大过错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平衡了特殊身份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