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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徐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徐某某被证实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重大过错行为。王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有效,要求分割全部财产并追究徐某某隐匿财产责任。徐某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分割现有查明财产。双方对财产隐匿事实及协议效力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及转账记录,证明被告隐匿转移财产;被告提交收入证明及家庭日常支出凭证,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及财产转移证据链,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基本生存权及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但作为过错方少分财产的依据;三、鉴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依法对其少分财产,原告分得70%,被告分得3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认定其虽不能绝对剥夺一方财产权,但可作为认定过错及财产分割比例的参考。同时,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为处理类似婚前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