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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杨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杨某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杨某探视未成年子女。婚后双方感情破裂,杨某诉请离婚并拒绝履行协议。董某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探视权)及显失公平的财产条款效力。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婚前协议的法律边界,需审查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强制性法律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董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作为主要书证。杨某抗辩称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并提交沟通记录证明存在胁迫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设定高额违约金的条款无效;二、确认协议中关于部分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有效;三、驳回董某其他执行申请。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权利及探视权,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确立了财产约定在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标准,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事纠纷中的协议效力审查提供了裁判指引,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