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博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博某多次对董某实施家庭暴力,董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获得全部共同财产。博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仅同意分割部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及是否应予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董某提交《婚前财产协议》原件、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协议真实性。被告博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家庭开支凭证,主张协议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主要为书面书证及物证(伤情照片等),法院经书面审查核实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家暴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裁判启示在于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强调对家暴受害者的倾斜保护,而非简单依据无效条款剥夺全部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