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刘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一方因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刘某与第三人同居,麻某起诉离婚。审理查明,麻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育有一子。麻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刘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考虑子女抚养实际支出,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孕期/哺乳期背景下,婚前协议中惩罚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促成和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麻某提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刘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刘某提交家庭日常开销凭证,主张协议条款导致其生活困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确认《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无效,该部分诉请予以驳回;三、被告刘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原告麻某分得70%财产,被告刘某分得30%;四、婚生子由麻某抚养,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而无效,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应受惩戒。裁判兼顾了法律公平与哺乳期妇女、子女权益保护,为处理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过错少分”而非“全部剥夺”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