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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吴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承担全部共同债务。婚后吴某某被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曾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有效。审理期间,曾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限制婚姻自由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确认。鉴于曾某某处于哺乳期,依法在财产分割上予以适当照顾,但债务承担依约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签署背景;被告吴某某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协议条款无效。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协议效力及债务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有效,共同债务由被告吴某某独自承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与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尊重当事人对债务承担的自主约定,同时否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惩罚性条款,体现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对处理涉过错离婚及债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