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彭某某与王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且男方不承担婚后共同债务。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彭某某起诉离婚。执行阶段,王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彭某某支付违约金并独自承担巨额房贷。彭某某抗辩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尤其该债务承担条款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需审查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及债务划分条款的效力,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时的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书面审理。双方围绕婚前协议效力展开辩论。彭某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抚养,并申请对协议签订时的心理状态进行鉴定,以证明存在胁迫情形。王某某提交公证文书及聊天记录,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债务单方承担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女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及“男方不承担婚后共同债务”的条款无效;二、驳回王某某要求彭某某支付违约金的执行申请;三、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婚姻自由,且不得通过约定免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或损害其合法权益。对于显失公平、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及债务约定,法院将依法认定无效,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