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高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全部婚前财产。婚后高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博某某依据协议申请执行。高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在涉孕期这一特殊保护阶段,协议是否因违反公序良俗或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执行阶段,法院重点审查婚前协议效力。高某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签署协议时处于重大误解状态,且协议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博某某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孕期保护原则,对协议效力进行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剥夺女方基本生存保障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博某某依据该无效条款提出的高额违约金及全部财产剥夺的执行申请;三、对协议中合法自愿的财产约定部分予以确认。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在涉孕期等特殊阶段,显失公平的财产约定条款无效。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孕期权益的特殊保护,平衡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