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朱某某被证实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江某某据此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朱某某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赔偿。争议焦点在于该“净身出户”条款是否因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特殊情节在于,江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其特殊生理时期的权益保护及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协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确认协议效力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婚前协议原件、朱某某与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以证明朱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朱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过错程度与财产分割比例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过错方少分财产的约定部分有效,但“净身出户”条款因显失公平不予执行;二、朱某某向江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财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婚生子由江某某抚养,朱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就其他争议事项再无纠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指出此类条款若导致一方基本生存权受损或显失公平,法院可不予完全支持。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倡导通过调解平衡过错惩罚与公平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