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冯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向男方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女方探视权。婚后冯某某怀孕,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徐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冯某某支付违约金并限制探视。冯某某抗辩称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显失公平,且涉及孕期特殊保护,应属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及显失公平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冯某某提交孕期医疗记录及双方沟通的视听资料,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且孕期处于特殊生理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关于限制女方探视权的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孕期离婚需兼顾女方特殊保护。裁判启示: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无效,财产分割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弱势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