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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麻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麻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刘某长期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麻某提起离婚诉讼。刘某主张该“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请求确认无效;麻某则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财产分割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家暴情形下,婚前协议中剥夺一方全部财产权益的条款是否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庭审中,麻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等物证及书证,证明刘某存在家暴行为;刘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主张条款无效。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家暴事实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完全剥夺一方财产权益的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家暴行为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时的考量因素,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与契约自由的平衡。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