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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吴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邓某(女方)与吴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邓某收集吴某与他人暧昧的视听资料,主张吴某存在重大过错,诉请法院依据协议判令吴某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吴某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且视听资料来源不合法。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邓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敏感证据,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双方围绕邓某提交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性质,以及该条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效力边界,最终形成裁判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此类极端惩罚性条款因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而无效,但可作为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参考因素。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对隐私证据合法性的严格审查标准。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