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诉刘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方)与刘某某(现役军人)登记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女方原因导致离婚,女方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并放弃部分财产。婚后双方感情破裂,焦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刘某某以协议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协议无效。焦某某抗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公证程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限制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公证文书及刘某某提交的笔迹鉴定意见。焦某某主张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某则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存在胁迫情形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签署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条款内容存在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显失公平展开辩论,法院未开庭,仅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且涉军婚姻中需特别保护军人合法权益。法院对显失公平条款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为处理类似涉军婚前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