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冯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冯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需向马某某支付高额违约金,并限制其探视权。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冯某某提起离婚诉讼。马某某反诉主张协议有效,要求冯某某支付违约金并确认探视权受限条款。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是否有效,以及高额违约金是否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冯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且协议条款严重限制人身自由。原告马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的条款无效;双方自愿离婚,冯某某自愿补偿马某某人民币十万元,作为对婚姻期间家务劳动及情感损害的补偿;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探视权,此类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和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效。同时,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者权益与维护婚姻伦理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