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焦某婚前协议“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焦某登记结婚时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须“净身出户”。婚后焦某在彭某孕期与第三人同居,彭某遂起诉离婚并主张依据协议分割财产。焦某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应属无效,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以及焦某在女方孕期存在过错行为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婚前协议原件、焦某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及照片等书证,以及彭某孕期诊断证明。法院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审查,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二审法院认定“净身出户”条款因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且显失公平而无效,但焦某在彭某孕期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彭某予以适当多分,并支持彭某提出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因违背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在法定框架内调整财产分割比例,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对涉孕期保护及过错赔偿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