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麻某某婚前协议效力审查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中方)与麻某某(外籍)缔结涉外婚姻,双方签署婚前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高额精神损害赔偿,且限制过错方探视权。婚后因感情破裂,赵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麻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关系限制的条款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赵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涉外婚姻登记证明及鉴定意见书,证明麻某某签署协议时存在认知障碍,协议显失公平。麻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围绕协议效力、人身限制条款合法性及财产分割公平性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权利(如探视权)的条款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同时体现了涉外婚姻中对于协议公平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严格审查标准,对规范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