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林某婚前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林某婚前签署协议,约定婚后各自债务自理,且若一方提出离婚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破裂孙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及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同时要求重新划分债务。林某抗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孙某存在过错。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婚前协议中人身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婚前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条款效力争议较大。孙某提交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协议签署时林某处于精神压力极大状态,主张存在胁迫情形。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协议中限制离婚自由及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条款无效的司法共识。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任何试图通过协议限制离婚自由或显失公平约定债务承担的条款均不受法律保护,体现了对婚姻自由及公平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