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前协议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军人)与被告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2023年,徐某某以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起诉离婚,主张协议有效,要求李某某净身出户并丧失抚养权。李某某抗辩称“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人身自由无效,同时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限制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净身出户”条款效力,以及该条款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过程公开开庭进行。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及忠诚协议》原件、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过错及协议签署真实性。被告李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日常照顾子女的照片及视频,证明其抚养能力,并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未获准许)。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同意离婚;2. 婚生子由李某某直接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 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补偿徐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4. 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无异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净身出户”及剥夺抚养权条款因限制人身自由、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尊重当事人在调解中对财产分割的自主处分。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为处理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