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原告)与董某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并放弃子女抚养权。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居,冯某某以董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中“净身出户”及抚养权放弃条款有效,并要求董某某履行。董某某抗辩称该条款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财产剥夺及子女抚养权预先处分的条款效力,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背景。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双方分居证明及董某某过错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合法有效。董某某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视听资料来源不明且“净身出户”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及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及预先放弃子女抚养权条款的无效性。法院强调,涉及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子女抚养权需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动态确定,不可通过协议预先固化或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