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赵某某婚前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净身出户”。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婚外情,且原告正处于哺乳期。原告遂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被告应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可婚外情事实,但抗辩“净身出户”条款显失公平,剥夺了其基本生存权,且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亦有未尽家庭义务之情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惩罚性条款在涉孕期及哺乳期特殊背景下的法律效力及公平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双方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原件、被告承认婚外情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日常消费凭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状况及履行家庭义务情况,主张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条款内容的合法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等极端惩罚性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为,虽尊重意思自治,但此类条款若严重失衡、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利,或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裁判启示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应兼顾过错程度与公平原则,而非简单适用惩罚性约定,尤其需保护哺乳期妇女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