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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董某某婚前财产协议效力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中国籍)与董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回国定居。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董某某名下位于海外的房产归曹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规定“若董某某提出离婚,需支付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2023年董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曹某某主张协议有效。董某某抗辩称该协议限制人身自由且显失公平,并提交了双方争吵时的录音及聊天记录,证明曹某某存在胁迫签署行为。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婚前协议效力认定,核心争议在于协议中的人身限制条款及财产分配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激烈质证,重点审查了董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录音)及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以证明签署协议时是否存在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关于离婚自由限制的条款效力,以及财产分割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无效,但财产分割部分予以确认,董某某名下海外房产归曹某某所有,董某某无需支付额外精神损害赔偿;3. 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离婚自由,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同时,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法院对“显失公平”及“胁迫”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强调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婚前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