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婚前财产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女方在孕期或哺乳期提出离婚,需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支付高额违约金,且限制其探视权。婚后高某某怀孕,张某某以女方提出离婚为由,依据协议主张财产分割及探视权限制。高某某诉请确认协议中人身限制及显失公平条款无效,并要求依法公平分割财产及确定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协议中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及孕期特殊保护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高某某提交婚前协议原件、孕期医学证明及财产清单;被告张某某提交协议签署时的公证文书及双方沟通记录。双方围绕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显失公平以及是否侵犯基本人身权利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孕期离婚惩罚性条款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婚前协议中限制探视权及孕期离婚惩罚性条款无效;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某分得60%,张某某分得40%;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及违反孕期保护原则。裁判启示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条款若违背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形式合法亦无效,法院应依法保护弱势方权益,体现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