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婚前协议效力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女)与沈某某(男)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前签署协议,约定若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须“净身出户”。婚后沈某某被证实长期与他人同居,焦某某诉请离婚并依据协议主张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涉外因素及“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争议。沈某某抗辩称该条款显失公平且限制离婚自由,拒绝履行。双方对财产范围及协议效力存在重大分歧,焦点集中于该惩罚性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执行阶段中,焦某某提交双方婚前协议原件、沈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及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证明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沈某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法院经质证确认其来源合法。双方围绕协议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意思自治与法律底线的平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焦某某与沈某某签订的婚前协议中关于“净身出户”的约定部分有效,但鉴于该约定导致沈某某基本生活困难,依法予以调整;二、沈某某应向焦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XXX万元;三、驳回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前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的效力边界,确立了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不得剥夺当事人基本生存权的裁判规则,为涉外婚姻家事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提供了重要参考。